建立與債務重組有關的社會配套設施規章制度

為充分發揮清除個人債務與個人破產制度的應有效果,我國應完善相關社會政策措施。

 

完善當前金融體系的監管和交易規則,使其符合個人破產制度

 

為借款人和金融企業債務人搭建規章制度服務平臺,鼓勵借款人和金融債務人在庭前進行談判,盡最大努力促進drp 債務舒緩方案多樣化,滿足自身負債qflp要求。是金融企業債務人積極開展個人債務重組規章制度的障礙,全面保障債務人和債務人的控制權。

 

完善全國各地個人破產資源分享和連動宣傳公告制度,加快完善社會信用制度

 

共用借款人的相關資訊、關鍵判斷檔等相關資訊,及時更新破產資訊共用目錄。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組案件資訊平臺網路、當地大型網站等全平臺連接,即時準確宣傳自然人的相關限制和處罰。例如,2021年,深圳建立了中國第一個破產宣傳制度,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破產事務管理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建立破產資訊共用和狀態宣傳機制的實施意見》,具體內容涵蓋單位和個人破產行為主體,實施計畫將監督破產資訊的全過程,有利於改善個人信用控制。深圳的工作經驗值得儘快在全國推廣和實施。

 

建立失權和複權制度

 

失權與複權的範圍應當一致,失權對借款人權益的限制應當有一定的期限,而不是終身。符合特殊條件時,如借款人按協商規定drp 債務舒緩計畫還清債務或者失權屆滿後,借款人向法院起訴申請辦理,管理方法人和債務人未提出質疑或者站不住腳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申請複權。如果借款人在註冊複權時不誠實,需要增加調查期限。此外,為避免借款人破產詐騙,即使在審理複權判決後,也應授予管理方法人和債務人申請撤銷權。

 

建立破產欺詐和逃避債務的責任和懲罰制度

 

立即宣佈借款人隱匿財產、破產欺詐、虛構債務等嚴重破壞信託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我們可以根據個人破產的需要,選擇完善破產欺詐和逃避債務的違法犯罪要求,以確保企業和個人破產制度的順利進行。

 

完善單位聯動機制

 

可以與民政合作,建立個人破產借款人家庭經濟狀況驗證共用機制。此外,還可以建立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等有關部門的合作機制,促進公司破產清算程式,共同發展債權債務連帶擔保責任企業或公司股東普通合夥人債務重組,通過破產案件,共同處理企業債務問題和公司股東過度債務危機。]使公司破產與個人破產密切相關,結合促進,全面實施公司法社會調整的總體目標。

此外,還需要建立有效的資產驗證規章制度,實施債務重組計畫的監督機制,綜合金融機構建立更科學合理的債務催收,減少個人信用修復制度。